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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母亲能收养子女吗

1999-11-06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母亲有三个子女,现都已成家,由于家境较富裕,母亲希望能收养一名8岁的儿童,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时,民政部门答复说还有很多无子女的夫妇没有收养子女,而我的母亲已有子女,因此不予登记。请问我母亲能收养这个孩子吗?

张女士张女士:

收养行为是特定种类的民事法律行为,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,又要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行为的专门规定。

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:

1.无子女。这里所说的子女,既包括婚生子女,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。收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”可见,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收养的。

2.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。这里所说能力不仅要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,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、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的能力。

3.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。比如说传染病和精神病。

4.年满30周岁。但同时收养法第九条规定: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”

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“1.丧失父母的孤儿;2.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3.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”

收养法第五条规定送养人的范围:1.孤儿的监护人;2.社会福利机构;3.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
另外,收养法规定了一些不受以上收养条件限制的情况:“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。”此外,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,不受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限制。

综上,如果您的母亲符合以上条件,在法律上是可以收养子女的。

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王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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